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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杭州市服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NG ZHOU GAR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ZG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以杭州地区从事服装生产、经营为主的同行业企业,以及与服装行业有关联的企事业、科研、 文教等单位,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以振兴和发展杭州地区服装行业为宗旨,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服装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信息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参加服装方面的展销会、展览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努力工作、逐步实施“名牌”战略,为杭州服装树立良好形象。
(八)对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并对行业内商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监督。
(十)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与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交流,组织会员参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服装行业生产和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及与服装行业有关的科研、文教单位,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企业事业法人或指派专人参加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二)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教、教育、流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地区服装行业发展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三)凡对发展本地区服装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营者,经本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个人会员须有正式会员一人介绍。
(三)由本行业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行业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本行业协会出版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五)有向本行业协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权利;
(六)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可在本行业协会刊物和网站上优先发表;
(七)有提请行业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个人会员享有(一)(六)(七)(八)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行业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有关情况,为本行业协会提供信息资料;
(六)在本行业协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它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七)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它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它会员或者其它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 并按本行业协会规定办理手续,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会费,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退会:
(一)停产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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