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精神,杭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试行)》和《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1日。公示期间可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hzsgajhz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杭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以下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我市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总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自愿申请落户本市市区城镇,与条件准入户口迁移构成我市新型户口迁移政策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公开公平、有序办理的原则,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
第五条 积分落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当年人口发展状况,确定当年年度积分落户总量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每年申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当年积分落户分值。
第六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积分落户政策指导、综合协调、落户核准及办理入户手续。
杭州市发改委负责信用信息审查以及依据人口发展规划,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年度积分落户总量指标。
市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日常管理,整合各部门相关数据,最大限度实现网上流转和网上核查。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科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内容审核,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总积分达到80分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扣减分等四部分12项(详见附件),按照个人情况分项积分,计算总分。
第九条 积分落户每年集中办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条 流动人口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站按照积分指标录入相关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完成预评分。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人员下载《杭州市积分落户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时间内,统一向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积分落户申请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确定,一经确定,在落户前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当场告知。材料齐全的,出具材料收件回执,并将相关材料录入《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流转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计分,各相关职能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计分工作。
第十二条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根据审核计分结果,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同分值的按在我市拥有住房、工作、居住年限的先后等情况确定排名,分别于每年的11月份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站等途径公示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名单(同时公布当年落户指标分值)。
第十三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名单中公布的人员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书面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证核实,1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情况,答复当事人并重新更正排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最终下发的入户名单制发《户口准迁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准入户的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准迁证》有效期40天,逾期不领取或领取后不办理的,视作放弃入户资格,需重新参加轮候。
第十五条 经审核获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其老年 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投靠和随迁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当年符合基本落户条件,积分排名尚未进入入户名单的,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可申请继续轮候,其核定的分值可以延续参加下一年度的申请,积分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申请时补充提交的材料重新核定分值。连续2年未申请继续轮候的,视作主动放弃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并核实有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材料骗取落户资格的情况,未落户的取消其入户资格,已落户的注销其弄虚作假所落户口,退回原籍,且5年内取消再次申请积分落户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指引,确保积分落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